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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网站关于印发《县林业局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01-18


内容简介:关于印发《县林业局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监 利 县 林 业 局

关于印发《县林业局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现将《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2017年1月12日

 

县林业局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     

第三条 局党组书记和局长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局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负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四条 局机关选聘"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民主监督。 
     第五条 重大决策主要内容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在本单位的实施意见、工作部署和重要措施。 
     (二)审定以局党组及单位名义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研究决定局属各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本单位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与修订。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纪律检查工作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内容 
     (一)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包括局属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四)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内容 
     (一)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单位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二)审议规模较大的项目投资。 
     (三)基本建设、大额维修项目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内容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机关涉及金额50000元以上的支出。(不含已列入预算和已列入项目计划的支出) 
     (二)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 
     (三)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书面征求组织、纪检部门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议事决策规则提出,议题应经局党组书记、局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局党组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应列席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组或局长办公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保障机制,有效落实下列制度 
  (一)"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予公开。 
  (三)"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上级组织、纪检部门报告。局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开展巡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字:三重一大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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